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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】
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 时间:2016-05-26
刑法
第二百一十四条 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================
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
(
二
)
》
(
节录
)(2010年5月7日公通字[ 2010 ] 23
号
)
第七十条 [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(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)]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
(一)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;
(二)尚未销售,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;
(三)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,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。
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(
节录
)(2004
年
12
月
22
日
法释
[ 2004 ] 19
号
)
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,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,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,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“数额巨大”,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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